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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作者:  发布:2014-05-20 00:48:32  点击量: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文件精神,对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积极申请。
具体办法详见研究生资助网的政策制度或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网址www.xszz.cee.edu.cn。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申请同学须交事务办的代偿材料有: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本表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www.xszz.cee.edu.cn下载;(附件一)
2、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就业协议中没有服务年限的,请就业单位出具证明或相关已约定服务年限的协议,证明或协议书应有申请学生签字);
3、有二次分配的要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附件二)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主校区与同济校区各院系所的贷款毕业研究生,请填写附件一中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一,要求提供纸质),并于2011年12月1日前将纸质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复印件等材料交主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或同济校区研究生工作部事务办公室。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参见:/index.html
请各院系务必联系2011年春季和暑期毕业够条件申请的学生和通知暑期毕业的学生,请各院系将申报材料于2011年12月1日以前收齐后交研工部事务办。
 
注意:符合条件但未申请填表的将不能代偿。
 
                                      研工部事务办
                                     201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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